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蔡启文与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启文,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粤090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蔡启文,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66号盈翠生态花园27幢首层-1号。法定代表人:蔡铭建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启文与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按执行标的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904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权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