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彬与被告魏可、魏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魏可,魏彬,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806号原告:高彬,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可,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魏彬,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燕,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号。原告高彬与被告魏可、魏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松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