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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彬与被告魏可、魏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彬,魏可,魏彬,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806号原告:高彬,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可,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魏彬,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王燕,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号。原告高彬与被告魏可、魏彬、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高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松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