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汝东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606号罪犯王汝东,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汝东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枣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监狱邱新斌、邢元侦,罪犯王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王汝东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汝东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汝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于2016年8月22日缴纳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