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运城市天王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