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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兆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兆盛,王玉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奉祥,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程兆盛,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执行人:王玉佩,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本院在执行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兆盛、王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