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杜俊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志德,杜俊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913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被告:林志德,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杜俊清,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德、杜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