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黎江文与王汉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江文,王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江文。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汉东。黎江文与王汉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出(2016)苏05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汉东归还黎江文借款6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970元由王汉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120元(含执行费829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3867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