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广安和李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安,李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8号原告:张广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李元平,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广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元平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元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琦执行员 张 丁执行员 栾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