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666原告陈晓芳与被告范建银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芳,范建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66号原告:陈晓芳,女,汉族。被告:范建银,男,汉族。原告陈晓芳与被告范建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原告陈晓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晓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