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666原告陈晓芳与被告范建银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芳,范建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66号原告:陈晓芳,女,汉族。被告:范建银,男,汉族。原告陈晓芳与被告范建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原告陈晓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晓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