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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与周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周岩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872号原告: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住临江市。登记经营者:张巍,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实际经营者:张敬山,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周岩峰,男,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与被告周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的登记经营者张巍、实际经营者张敬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岩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岩峰给付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轮胎款8200元;2.周岩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1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2日,周岩峰在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购买8200元蛟龙牌轮胎,因资金不足,向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出具了8200元的欠条。经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不断催要,周岩峰同意于2015年8月22日还清上述款项,但至今未付。周岩峰缺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2日,周岩峰向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人民币8200元,事由为蛟龙1100R20-18(985)(987)各两壳,每壳2050元,共计4壳,8200元,没有保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与周岩峰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周岩峰向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购买轮胎,应当给付欠款8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周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临江市环宇轮胎商店8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岩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钰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