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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闻黎明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黎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5648号原告:闻黎明,女,1961年9月24日生,住太仓市。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太仓市郑和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470-1。法定代表人:陆建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珍,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闻黎明与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太仓市住建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黎明,被告太仓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栋、孙贵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屋顶翻修费4200元。事实和理由: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东港街4-3号门面房一上一下属原告所有,现出租给他人使用,商铺号2-4号。房屋街道前有一棵较大的香樟树,该树木属于被告所有并管理。2016年5月,承租人告知原告,房屋漏水,要求原告给予修理。原告请了修理工,修理工看了屋顶后告诉原告,屋顶已损坏,要大修。因树枝直接伸向屋顶,屋顶瓦片已经被刮坏,屋面损坏,屋面上有折断的树枝,树叶堆积。修理人员拍摄了屋顶照片,原告知道屋顶被树枝刮坏的事实。原告向12345热线求助,要求有关部门来解决,但没有人来。后原告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求助,才知道该树木属被告单位所有并管理。因五六月份雨水较多,原告找人将屋顶修缮,花费4200元。被告太仓市住建局辩称:根据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因此,被告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屋顶漏雨系被道旁香樟树破坏所致,相关部门接到原告反应后前往现场查看并没有香樟树破坏瓦片的情况,而是由于屋顶杂草导致瓦片松散。2016年5月6日,原告第一次反映路边树木过于茂盛的问题,相关部门已于2016年5月15日协调登高车对沿线树木进行了统一修剪。后原告要求修复瓦片,但经调查后并非路旁香樟树导致瓦片损坏,并告知原告联系物业或者其他维修机构,处理单位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东港街4-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登记在原告闻黎明的名下。2016年5月6日,原告闻黎明丈夫薛先生经12345反映东港路2-4号香烟店门口的大型树木过分茂盛,导致瓦片掉落房屋漏水,希望有关部门进行修剪。2016年5月31日,原告再次反映该处树枝已被修剪,房屋瓦片掉落、房屋逢雨天漏水严重是由于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的,希望帮其把屋顶的瓦片修复。2016年6月20日,原告闻黎明委托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屋面进行了修缮。审理中,原告闻黎明明确不追加太仓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闻黎明提交的房产证、土地证,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太仓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市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市园林处负责养护管理,故本案涉案树木属于太仓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管理养护。审理中,原告明确不追加市园林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太仓市住建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闻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