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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洪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益亚,洪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洪益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军,农民。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五日作出(2016)陕0428刑初4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洪益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洪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经补充证据后仍不充分,自诉人坚持起诉,无法说服其撤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洪益亚对被告人洪军的起诉。上诉人洪益亚提出,被上诉人洪军深夜非法侵入其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纠正一审错误裁定,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洪益亚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且其不愿意撤诉,应当裁定驳回。关于上诉人洪益亚提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义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霄所引用的法律条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