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魏洪波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波,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138号原告:魏洪波,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东亮,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原告魏洪波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洪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