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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恢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雅进军与穆红兵、黄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进军,穆红兵,黄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恢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进军,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胡建立,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红兵,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黄小珍(曾用名黄秀珍),女,1966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6977元(含执行费2960元),未执行标的2069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小珍申请再审,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