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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海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98号54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58033。法定代表人王奕。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2886-6。法定代表人林忠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海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到位35516.7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