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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督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卫才与马长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才,马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2221民督101号申请人刘卫才,男,35岁,身份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申请人马长海,男,4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刘卫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马长海给付欠款本金6688元,利息2608元,本息共计929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卫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长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卫才欠款本金6688元及利息2608,本息共计929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宝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