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祁学军与杨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学军,杨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86号原告祁学军,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杨祝,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学军与被告杨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学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学军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