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忠珍与魏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珍,魏光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946号原告:李忠珍,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更明,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光珍,女,汉族,195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忠珍与被告魏光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魏光珍对王世新的债务785198.0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忠珍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魏光珍对王世新的债务785198.04元(此笔债务系王世新交通事故赔偿款,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魏光珍不是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原告李忠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忠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李忠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