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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丁保琴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丁保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铁东市场综合楼1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乾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保琴,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再审申请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保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