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威与吴春华、韩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吴春华,韩山,武汉国通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923号原告王威,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春华,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晋,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山,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李晋,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国通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建七巷31号。法定代表人甘楚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晋,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报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吴春华、被告韩山、被告武汉国通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雅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