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太林与被执行人郭豪冬、田平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太林,郭豪冬,田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孟太林,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西吴新村1巷**号村民。被执行人郭豪冬,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河底镇孙村*组***号,村民。被执行人田平霞,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郭豪冬母亲。申请执行人孟太林与被执行人郭豪冬、田平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闻民二初字第65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太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平霞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