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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0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兵与高晓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高晓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3140号原告冯兵,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高晓歌,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兵诉被告高晓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兵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翰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