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0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兵与高晓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兵,高晓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3140号原告冯兵,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高晓歌,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兵诉被告高晓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兵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翰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