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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付广伟、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广伟,张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杨英红,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广伟,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山城镇自来水管理处干部,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雨梅,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广伟、张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付广伟、张玉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0778.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8210元,执行费6933元。现拍卖被执行人付广伟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