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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468号原告:洪某,女,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乙,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丙,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丁,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戊,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己,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被告:陈某庚,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办事处城丰社区居民,住邵武市。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某以双方协商并妥善解决赡养问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吉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