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雯和被执行人西安市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雯,西安市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25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雯,女,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二十五号。被执行人:西安市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晓雯和西安市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