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91号原告: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诸城市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管  振  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苗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