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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清学与靳园章、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学,靳园章,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1099号原告:王清学,农民。被告:靳园章,农民。被告: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城西工业小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原告王清学与被告靳园章、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清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学撤回对被告靳园章、馆陶县陶山市内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清学负担。审判员  王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