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8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孟凡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943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信息中心,住所地汉沽。法定代表人韩俊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被告孟凡洪,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信息中心诉被告孟凡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信息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