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民初1664号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学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宠惠,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兰芳,该社职员。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经营者:苏秀春。被告:唐春牙,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秀春,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开平农信社”)与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以下简称“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农信社委托代理人余兰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平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顺博卫浴厂偿还原告开农信借字【保】第10XX84号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605270.9元,其中本金1494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止,其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9.8%计算);2、本案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顺博卫浴厂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唐春牙、苏秀春对被告顺博卫浴厂上述第1、2项请求事项涉及的债务(借款本金1494924.54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顺博卫浴厂为借款人,被告唐春牙、苏秀春为保证人,原告为借款人,共同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XX8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顺博卫浴厂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年利率为13.2%,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被告唐春牙、苏秀春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合同同时约定:(1)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行为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卷入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借款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业、关闭、解散、破产,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的,等等情形均构成违约;(3)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等救济措施。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向被告顺博卫浴厂发放借款150万元。被告顺博卫浴厂从2016年2月开始拖欠利息,2016年3月18日,开农信借字[保]第10XX8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顺博卫浴厂仅偿还了借款本金5075.46元,其后再无还款。截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顺博卫浴厂仍结欠原告借款本息1605270.9元,其中本金1494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被告顺博卫浴厂拖欠借款本息,其余两位被告也未履行其应履行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为贷款人,被告顺博卫浴厂为借款人,被告唐春牙、苏秀春为保证人,原告与三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共同签订开农信借字[保]第10XX8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顺博卫浴厂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类型为还旧借新,借款用途为购配件,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3.2%,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唐春牙、苏秀春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涉案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向被告顺博卫浴厂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关费用等救济措施。被告顺博卫浴厂从2016年2月开始拖欠利息,2016年3月18日,开农信借字[保]第10XX84号《流动资金借款担保合同》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顺博卫浴厂仅偿还了借款本金5075.46元,其后再无还款。截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顺博卫浴厂仍结欠原告借款本息1605270.9元,其中本金1494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489924.54元。原告向三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顺博卫浴厂应否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给原告;2、被告唐春牙、苏秀春是否需要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开平农信社与被告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签订的涉案借款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建立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顺博卫浴厂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内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3.20%,逾期罚息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即年利率为19.8%,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18日。被告顺博卫浴厂于2016年2月开始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6月21日,被告顺博卫浴厂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494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合计1605270.9元,其后原告仅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89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原告主张被告顺博卫浴厂偿还借款本金1489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及其后利息(以1489924.5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唐春牙、苏秀春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唐春牙、苏秀春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顺博卫浴厂的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关系成立,因被告顺博卫浴厂拖欠原告涉案借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分别向担保人被告唐春牙、苏秀春在涉案借款本息范围内主张债权。且原告于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唐春牙、苏秀春在涉案借款本息范围内主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唐春牙、苏秀春在保证范围内偿还涉案贷款本息给原告后,有权向被告顺博卫浴厂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89924.54元、利息110346.36元及其后利息(以1489924.5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唐春牙、苏秀春对以上第一判项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应偿还给原告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春牙、苏秀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47元(原告已预交纳),由被告鹤山市址山镇顺博卫浴厂、唐春牙、苏秀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治 平审判员 司徒艺贞审判员 梁 素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定 明邝小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