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高波诉巴彦淖尔市农垦盛源达铁精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巴彦淖尔市农垦盛源达铁精粉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508号原告高波,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巴彦淖尔市农垦盛源达铁精粉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田新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8000********。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农垦盛源达铁精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9057元,因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退还原告高波诉讼费79057元。审判员 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