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7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765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金山大厦802自编01-04房、05房,法定代表人:斯展颜。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叁捌励旗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138job.net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05002214号-2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32382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5-0940。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35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壹叁捌励旗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查明事实一、原告作品名称:BVS-P0032382;二、原告作品类型:摄影作品;三、原告作品内容:以建筑群为内容的图片;四、原告作品登记时间:2013年5月17日;五、原告作品登记号:京作登字-2013-G-00141292;六、被告使用证据:(2015)保古证经字第0940号公证书;七、被告使用情况:被告在其经营的138job.net网站上登载的美容网络招聘会(http://www.138job.net/company/C_90326.shtml)中“企业形象”部分使用了以建筑群为内容的图片一幅,该网页底部载明“中国美容人才网www.138job.comCopyright?2005-2014”“粤I**备05002214号”字样;八、涉案图片与原告作品比对情况:内容一致;九、被告的经营性质和规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注册资本人民币101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十、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来源:未说明;十一、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十二、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十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项目及金额: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350元,均未提交相应的票据。判决结果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就涉案图片的权属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予以证明,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经营网站的性质、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虽未提交对应的票据,但原告代理律师已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证书已作为证据提交,上述费用确系必要支出,本院视其合理程度并考虑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应一并予以赔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的网站http://www.138job.net所使用的侵权图片;二、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童宙轲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 丹书 记 员 沈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