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富丽印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富丽印刷厂,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3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城宾馆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389894-2代表人:沈继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富丽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淞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3211958-4法定代表人:戎国夫,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2755-X法定代表人:包建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32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慈溪市富丽印刷厂、慈溪市万事发火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575334.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