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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翁海东与季祥军、饶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海东,季祥军,饶丽静,张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666号原告:翁海东,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季祥军,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饶丽静,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群生,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翁海东诉被告季祥军、饶丽静、张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翁海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海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翁海东承担。审 判 长  叶汝群人民陪审员  吴月珠人民陪审员  陈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礼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