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明春与陈根善、张翠改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春,陈根善,张翠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春,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南智邱镇南智邱村人,现住。被执行人:陈根善,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百尺口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张翠改,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纪昌庄乡百尺口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春与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一直不在家,申请执行人王明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根善、张翠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