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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国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国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17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负责人:李耀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飞,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国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