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73号原告:张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