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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73号原告:张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张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承担。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