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林贵诉被告黄良政、唐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贵,黄良政,唐水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湘1103民初2039号原告郭林贵。被告黄良政。被告唐水云。原告郭林贵与被告黄良政、唐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林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良政、唐水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付利息80000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黄良政与唐水云系夫妻关系。原告郭林贵与被告黄良政、唐水云夫妻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4日,二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周转,并出具“今借到郭林贵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的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还借款,二被告避而不见,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郭林贵与被告黄良政、唐水云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于本案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催告被告还款,依法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在书面借据中未对支付利息作出约定,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从被告出具借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二被告应自2016年7月1日原告起诉时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良政、唐水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林贵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黄良政、唐水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军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原告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