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文厚与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厚,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129号原告:张文厚,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云霞,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田丰年,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厚与被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张文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文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张文厚负担。审判长史建文人民陪审员鲍艳华人民陪审员马俊川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