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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东岩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岩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76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岩,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沈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局长,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曾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岩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岩及辩护人曾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东岩在担任沈阳市铁西区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委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职务便利,为辽宁公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提供帮助,分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赃款用于个人使用。2、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李东岩在担任沈阳市铁西区(经济开发区)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委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职务便利,为辽宁中天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提供帮助,分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谢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赃款用于个人使用。3、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东岩在担任沈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局长期间,利用结算工程造价审计费的职务便利,为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结算工程造价审计费提供帮助,分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石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赃款用于个人使用。另查明,沈阳市纪委发现李东岩存在受贿问题,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电话通知李东岩到办案点接受谈话,李东岩在约定时间抵达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问题。被告人李东岩在市纪委全部退赃人民币3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石某、谢某、黄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东岩的供述,组织机构代码证、沈阳市铁西区委组织部文件、铁西区政府文件,干部履历表,沈阳市铁西区审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辽宁公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批办单,结算承办单及委托项目明细表,辽宁诚发招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程结算审批表、发票、审计收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明细,工程项目委托审计事项批办单、结算承办单、委托项目明细表、请款报告、发票、招标事务所名单,沈阳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如实供述罪行,希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东岩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并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李东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依法罚没,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雷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