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保石与张西军、赵小成、熊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石,张西军,赵小成,熊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623号申请人王保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西军,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小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熊金国,男,汉族。王保石与张西军、赵小成、熊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保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保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62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