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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与马少忠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马少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865号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5082XXXXX。法定代表人袁思鹏,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少忠,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少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建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和被告马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从事铲车司机工作,2014年11月17日,被告从铲车上摔下致右髋部受伤,住院治疗16天,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15年1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14日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原告认为1、2015年1月5日,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后,未主张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到做劳动能力鉴定已过一年5个多月,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原告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被告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其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时限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被告停工留薪期时限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劳动仲裁委裁决停工留薪期11个半月于法律无据,且原告已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850元;5、原告已经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被告护理费、交通费均属工伤保险赔付项目,不应由原告承担,医检费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告认为惠劳人仲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不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少忠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及受伤、工伤认定、伤残评定、申请仲裁均属实,现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书赔偿项目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马少忠进行了质证。证据一、仲裁裁决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实原告起诉已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被告马少忠对证据没有异议。证据二、职工社保缴费情况汇总表1份(复印件),证实原告已为被告缴纳了工伤、生育保险的事实。被告马少忠对证据无异议。被告马少忠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证据一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和本案有关联性,证实本案已仲裁前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职工社保缴费情况表,客观反映了原告为被告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生育保险的情况,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能否成立。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从事铲车司机工作,2014年11月17日,被告工作中从铲车上摔下致右髋部受伤,在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6天,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015年1月5日经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14日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5921元。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在因公伤残的情况下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系工伤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支付。原、被告均认可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惠劳人仲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客观公正,于法有据,伤残等级鉴定是有权机构做出的生效行政确认,应当予以采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劳动者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无相应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少忠的劳动关系;二、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马少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438元、11个半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0026元(不含已支付的208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444元;护理费1613元、交通费200元、医检费200元,以上合计75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秀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或者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计算。”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31条第二项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9个月工资为基数;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级9个月工资为基数。5、《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使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7、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