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4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青丽与陈建华、郑雪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丽,陈建华,郑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02-1号申请执行人陈青丽,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雪兵,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青丽与被执行人陈建华、郑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华、郑雪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华、郑雪兵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青丽支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建华、郑雪兵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并于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836号中进行了诉讼保全;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有址在泉州市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建华、郑雪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陈建华的房产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的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