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倪武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1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武,无业。2010年4月1日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1年8月17日因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艺设备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罚款贰万元;2013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罚款伍佰元;2015年7月13日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红,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汀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武及其辩护人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倪武先后将具有赌博功能的一台“红蜻蜓”苹果机、一台“斗龙”游戏机和一台迷你捕鱼游戏机摆放到距离淮安市启英中学71米的淮安市清浦区柯山路苏润易购(东汇)超市,并在该超市2016年2月份开业后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经淮安市公安局认定,此3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查,被告人倪武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所获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武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表异议,且得到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证人刘某甲、李某、张某、刘某乙、刘某丙、孙某证言,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倪武在东汇(苏润易购)超市开设赌场现场示意图、现场检查笔录、苏润易购超市所处位置及周边的启英外国语学校照片,证人刘某丙的辨认笔录、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武以营利为目的,在学校附近的超市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武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即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武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倪武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3台赌博用游戏机予以没收;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建东审 判 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袁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