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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化录与某某故城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化录,某某故城县人民政府,冯某某桂圣,冯某某冯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6行初35号原告刘某某化录,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某某故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玉来,故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贾爱民,故城县国土局法制股长。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某某桂圣,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第三人冯某某冯子田,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刘某某化录诉被告某某故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冯某某桂圣、冯某某子田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化录于2016年10月26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化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化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化录负担。审 判 员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