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大伟,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大伟、王岩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1200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大伟、王岩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