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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亚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飞,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15时52分左右,被告人王亚飞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冀T×××××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未年检)沿新开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滏西路交叉口时,与左转弯的张和瑞张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18.63mg/100ml)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亚飞受伤,张和瑞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王亚飞、张和瑞张某均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王亚飞血液酒精浓度为180.25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亚飞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亚飞得到了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王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亚飞的供述,证人范某的证言,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款收条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深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飞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亚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亚飞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王亚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