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熙、刘桂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熙,刘桂其,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熙,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刘桂其,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系刘桂其之子。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熙与被执行人刘桂其、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55元,执行费1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桂其在安福县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桂其所有的位于安福县平都镇安城大市场的房产(房权证号:A0××17)以及位于安福县平都镇城南村的房产(房权证号:A0××8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