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金和与李明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和,李明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867号原告:朱金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明昌,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和诉被告李明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金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