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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金和与李明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和,李明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867号原告:朱金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明昌,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和诉被告李明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金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