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秦美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秦美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188号原告:刘志刚,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鱼(系原告刘志刚的妻子),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元,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美生,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刚诉被告秦美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志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志刚承担。审判长 李秀红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