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金岭与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岭,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重字第6号原告郑金岭,男,1958年5月2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雪燕,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法定代表人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选民,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郑金岭诉被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金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金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2元,由原告郑金岭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杨审判员 孔凡立审判员 孔祥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盛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